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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时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发起人是筹办设立公司事务的机关,在公司设立阶段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发起人应该为了公司利益而签订合同,但事实上有时却是发起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签订合同。虽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义务仅约束签订协议的主体,但实践中合同相对人一般并不能确切知道最终的利益归属,这将导致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实质保障。因此,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公司法依据外观主义来确定实际合同责任的承担者。

如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如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且相对人非善意相对人,则此时不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应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而言,发起人是设立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在对外签订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实际权利义务归属的,依据隐名代理规则,公司成立后应享有介入权,相对人则享有选择权。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对于相对人而言签订主体是发起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但公司成立后,公司已经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自己承担权利义务,此时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理应得到支持。

相关案例:(2023)01民终5358

案情简介:法院查明,20205月,郭某、张某、王某甲与黄某为设立乐氏公司,共同向王某乙出具《借款合同》,载明四人共同借款2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则支付违约金200/天。其后,王某乙提供了20万元借款。法院另查明,乐氏公司于21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张某、王某甲与黄某,郭某未参与公司设立过程,也未实际成为乐氏股东。

其后,因该借款未归还,王某乙将乐氏公司诉诸法院。乐氏公司认为,该借款为四人所为,自己并非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二条规定,乐氏公司认可《借款合同》签订时约定了借款用途为成立公司,且张某取得借款后将全部款项用于公司的对外代理费用上。故四人所借款项最终由乐氏公司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王某乙作为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乐氏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即便张某与乐氏公司对款项性质有其他约定,也不足以对抗债权人王某乙,王某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乐氏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可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具体而言,设立中公司虽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已具备一定的民事主体特征。该特征使得设立中公司具备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设立中的公司与正式成立后的公司系同一人格,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系为了公司利益,按照合同相对性和外观主义,权利义务当然应归属于设立中公司,公司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此时合同相对人只能请求公司担责,而非发起人。但不排除发起人假借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若不加以限制将造成公司尚未成立,权益已不完整。发起人该种行为系民法制度中的权利滥用,但若合同相对人系善意,则在价值位阶中显然应优先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即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2021)京03民终20060

案情简介:法院查明,云松公司于20211月成立,昝某为法定代表人。20209月,昝某向兰某借款,并出具《欠条》,载明昔俞高速十标沙地沟大桥欠兰某8万元整,落款处有云松公司的盖章以及昝某的签字。20215月,兰某前往云松公司索要欠款,昝某表示后续会归还。其后,兰某将云松公司、昝某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得到清偿。但《欠条》出具时云松公司还尚未成立,落款处昝某系以负责人的名义签字落款,故根据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昝某与云松公司系共同向兰某达成借款的合意。兰某主张昝某作为借款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据《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三条之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昝某作为云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云松公司成立前以云松公司名义对外出具债务凭证,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在云松公司成立后,兰某主张云松公司承担还款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外签订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公司能否成立以及是否与合同相对人的约定足够清晰,从而正确界定自身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混淆不清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同时,公司也应审查发起人是否存在权利滥用的情况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编辑 | 闫维航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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