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非同一人时,时常会出现权利倾轧或义务不明的情形,尤其是在股权代持的场合,这类问题尤为常见。本文整理了由此事由在股权代持与冒名出资场合中引发的常见问题及其法律后果。
[*]此种场合的法律后果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三款:“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规定,一股二卖甚至一股多卖的场合无需考虑各买方善意与否,而应以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归属的判断依据。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民二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即持该观点。
编辑 | 闫维航
版式 | 赵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