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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发起人,指依据公司法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股份或出资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同时也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进行股份认购,承担筹备事务以及对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等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来说,发起人为公司成立后的原始股东。

公司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围绕着公司设立而产生,该权利义务的来源主要为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法相关的条文规定。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需承担出资义务、忠实勤勉义务,同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事实上,公司设立更可以看作尽量成功的一项任务,因此行使的权利意味承担相应的义务。综合来看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一般主要为:

1、出资义务与出资方式选择权

出资义务是发起人最基本的义务,既是基于发起人协议之间的约定义务也是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且同时发起人可以选择出资的方式,无论是货币、实物还是无形的权利,均可由发起人选择作为出资的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明文限制。

2、公司组织形式和设立方式

即发起人可以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部分的发行股份,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其余股份则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章程的制定

章程的制定是设立公司时的主要事项,发起人必须承担制定章程的义务,但发起人同时也享有认购股份方式的选择权、股息分红的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设立公司管理层结构等权利。

4、资本充实

资本充实系公司法确保公司财产基础的一项严格法定要求,属于不可约定排除的事项。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存在未被认缴的出资或出资财产价值不足时,全体发起人连带认缴或补足财产价值。

除上述权利义务外,发起人之间还需要签订发起人协议,选举公司组织机构,办理设立登记等。

二、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自然意味在不同情形下承担不同的责任。该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也同样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一般主要是由于公司不能成立或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人因过错造成损害时,而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为:

1、连带认缴责任

公司设立成功后,发起人应对公司出资承担连带的认缴责任,主要为发起设立的公司设立时所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未认购的,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认购。仍有未缴付股本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责任。该责任属于资本充实不能后的结果责任。

2、价值补足责任

公司设立成功后,当其他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本质仍属于资本充实不能后的结果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其行为侵害其他主体利益的,发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需要区分的是,因发起人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属于公司法中对发起人忠实履行职责的要求。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一般应依据侵权、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来确定相应的责任问题。

4、出资违约责任

即当发起人之间的协议生效后,如发起人未积极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5、连带赔偿责任

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债务,只能由实施主体即发起人进行承担。

6、资金返还责任

股份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对认购人已缴纳的股本进行返还,且需要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综上,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承担了主要的权利义务,且可能因过错或公司设立失败导致成为最终的实际责任承担者。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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