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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法律顾问——法定代表人的职能与风险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法定代表人作为对外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其履行职权时的行为代表公司行为,本质是行使一种在法定范围内的代理权。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权能的同时,也承担了诸多限制与风险。

一、任职要求

根据公司法要求,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经理担任。具体应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必须记载于章程的事项。在实践中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通常建议公司不记载具体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否则可能产生因更换导致必须修改章程,而章程的修改属于重大事项,有限公司中须经代表全体股东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份公司中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程序显然加大了变更登记的成本。

相关案例:(2008)沈行终字第15

沈阳某餐饮公司由杜甲、杜乙、杜丙共同投资设立。章程记载杜乙担任董事长,系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同时章程还规定修改章程时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公司拟更换法定代表人,便向沈阳市工商局提交变更登记的申请,但被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是该公司章程登记了董事长的名字,如变更系更改章程,则应提交全体股东签字的新章程。由于杜乙不同意变更,故该公司并不满足全体股东签字的要求。

二、越权行为

如法定代表人逾越权限,以公司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称为越权行为。可分为基于违反法律对代表权的限制或违反章程、股董会决议对代表权的限制。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时,应属无效。由越权代表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法定代表人系违反公司章程或股董会决议的限制时,该限制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该行为原则有效,除非相对人系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是越权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越权行为人追责。如相对人为恶意的,则由越权行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2009)高民终字第1730

中建材集团公司基于《进口项目委托代理合同》起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公司要求支付代理费等一千余万元,并要求出具了连带承诺的北京天元盛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公司、江苏银大科技公司、宜宾俄欧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江苏银大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是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无权代表银大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对外担保无效。但法院认为公司违反内部担保限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效,如相对人系善意的,法定代表人作出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仍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故对江苏银大公司的答辩不予认可。

须注意的是,依据现行公司法担保限制,债权人如主张公司担保有效的,需举证其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以证明自己系善意。

三、责任风险

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能时,面临较多的责任风险。

1、职权风险

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法律活动时,如对他人产生侵权或因过错致使公司承担不必要损失时,可能产生对公司的内部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1)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三年内不得再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2)公司欠缴税款的,在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3)部分行业因公司的行为,可能导致法定代表人被连同罚款,如网络安全等。

3、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如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一般被同时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是法人犯罪双罚制最可能被连同处罚的人员。常见犯罪类型有与票据相关罪名,进出口相关罪名,税务相关罪名及产品质量问题相关罪名等。

4、限高问题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综上,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法、依公司章程及决议进行法律活动,在必要时应保留书面材料以避免承担非自身行为导致的责任。

编辑 | 谭娇玲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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