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中建五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承接了中兴通讯工业园一期北区二标段建安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07亿元。在施工期间,由于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异常上涨,中建五局要求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按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进行调差补偿,遭到拒绝。双方遂于2009年1月22日解除施工合同。今年7月,中建五局委托我所顾东林、李应泉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除判令中兴通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971,340.84元外,还判令其支付因人工、机械、材料上涨导致的价差30,278,398.21元。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该案是我市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通过诉讼向建设单位提出调差补偿的首宗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