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称呼。法律法规中一般用企业名称来给不同组织形式的主体予以统称,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名称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名称冲突与混淆,保护公平竞争。与自然人不同,企业名字应满足唯一性、排他性以及可转让性。基于该特性,企业经营者应在确定名称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所蕴含的特征以及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起名要求
企业名称应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名称的核心,也是引起名称冲突与混淆的所在。同时,字号应用汉字,且须遵循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
须注意的是,私营企业可以个人名字作字号。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以及全国性企业,驰名字号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加行政区划。
二、登记审核
设立企业时,发起人可通过市监局网站自主网络核名或前往营业大厅提交至相应工作人员办理核名,在审核通过后,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注意的是,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一般不予核准的情形为:
1、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的同行业企业的字号相同;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后放弃使用未满1年的原字号相同;
3、与被撤销登记或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相同;
4、字号违反限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等。
三、名称保护
企业的名字在登记机关的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但是,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登记机关,这就导致了登记时字号相同,各自受到辖区保护,而商品流通时产生了混淆的问题。
相关案例:(1993)宁经初字第34号
法院查明: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3年在杭州市登记注册,主要产品为剪刀和菜刀。并于198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取得“张小泉”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张小泉剪刀厂于1956年8月开业,在1992年登记为“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但未申请商标注册,且使用非注册商标“银光”牌。同时,被告在其产品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此事,被告称其自1992年10月已终止在剪刀与菜刀上使用“南京张小泉”字样,但仍有库存菜刀4000余把。
后原告诉被告称南京张小泉使用“张小泉”作为企业字号,并在产品上刻有“南京张小泉”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自己系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且产品上字样是为了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
法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被告张小泉刀具厂分别在当地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在各自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但原告已合法取得“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同类产品及包装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对“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原告侵犯名称权的诉求,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诉求。
四、名称与商标
企业名称与商标关系密切,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字,但可以拥有多个商标。名称字号仅能用文字表达,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颜色或组合形态来表示。名称在登记辖区受全称保护,而商标须由国家商标局授予,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但如果企业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即后登记的企业字号与先注册的商标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案例参考:
2012年,某食品厂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某市陈克明食品厂”名称。经查,该企业执行合伙人提交的姓名使用授权的前面、身份证姓名等均为自然人陈克明,且该名字自出生时系户籍登记的本名。此外,该企业的经营范围还有面条加工。产品上依法标准了企业名称、地址和未注册的祥云商标。
陈克明CKM及图是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面条上的注册商标,最初申请时间为1994年,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此情况下,该食品厂的申请事项是否应予核准?
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项明确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同时,最高院又基于张小泉案件在批复中指出“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并驰名的商标文字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名称中部分文字,该企业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又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有紧密利息,客观上可能产生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类行为予以制止。”
可见,法院对此情况予以明确的否定态度。
因此,企业经营者在设立公司或变更公司名称时,应充分考虑名称中所应遵循的要求以及法律限制等问题。同时,对商标的使用也应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在需要时应及时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
编辑 | 闫维航
版式 | 赵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