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两种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方法,一种是通过追溯股权关系确定,另一种则是审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提名。通过股权追溯的方法可以找出在股权结构层面上对公司最有控制力的人,但实际生活中大股东也未必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故而需要通过审查董事会成员提名的方法予以进一步确认。
一、追溯股权关系确定实际控制人
通过追溯股权关系以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方法缘起于经济学界。所谓追溯股权关系,就是分析公司的股权结构,层层向上追溯,找到最终的股东(自然人或国资部门)。比如,目标公司X是A公司的独资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独资公司,B公司是C公司的独资公司,C公司是自然人D的独资公司,那么自然人E就是目标公司X的最终股东。
当然,实际的情况要复杂许多,毕竟公司通常都有复数股东,股东也可能有复数的股东,因此公司的最终股东可能同时存在复数多个。为比较各终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还会出现控制能力计算的问题。比如,目标公司X的股东为A、B两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0%和60%。A公司是自然人C的独资公司;B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D和E,持股比例均为50%。那么在此情况下,目标公司X的最终股东为自然人C、D、E,其控制力分别为40%、30%和30%。
可以看到,最终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当经过追溯后,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一人时,可以确定最终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是重合的;但当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有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时,还需要对最终控制人之间的控制能力进行比较考察,以确定谁有能力在事实上控制公司。因为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过程中,最终控制人之间还存在一个博弈过程,并且这个博弈过程是动态的。
还需注意的是,有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会通过采用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等方式来设计公司的股权机构,以隐性的方式控制公司。比如,目标公司X有A、B、C两个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1%、30%和49%。一般情况下,股东A、B都较难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但当A、B两公司均是由自然人C控制时,那么A、B两公司的表决权合并行使就能达到控制公司的效果,那么自然人C就是目标公司X的实际控制人。
二、通过审查董事会成员提名确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会的形成和提名机制与股东表决权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在复数最终控制人的情形下,各最终控制人之间的博弈一定会在董事会的构成与董事的提名上体现出来。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中,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旦某一方确定了半数以上的公司董事,就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审查董事会成员的构成,确认控制人的实际控制能力。这一环节的审查重点,是要弄清楚每一位董事是“谁”通过法定途径“决定”的。通过这一环节的审查,可以更为清楚地厘清董事会成员的来源及其与主要股东、最终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审查董事会成员的构成,除可以比较复数最终控制人的实际控制能力之外,还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助于确定公司名义上大股东的实际控制能力。一般而言,控股权意味着控制权。但在实践中,大股东不能取得控制权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二是有助于审查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一致行动人的存在,在使得公司名义上的大股东丧失控制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公司为两个以上的控制人所共同实际控制。三是有助于审查出通过股权托管、股权委托管理、代持股份等协议安排的情况。前述协议安排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不易被外界所察觉。但是,不管实际控制人采用的手段多么秘密,其最终的目的是要控制公司,这就必然会在董事会的成员方面有所反映。
编辑 | 林小曼
版式 | 赵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