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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贾设

 一、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定义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时常会出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之下了定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毫无疑问,实际控制人最大的特征即是其对公司拥有控制力。有一个与之在此特征上非常相似的并列概念,即控股股东,《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将之定义为: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从两者的定义即可看出,控股股东的控制依据以其自持的股权或股份为基础,而实际控制人则以非直接持股为基础。这种以是否在名义上登记或记载为公司股东的标准区分公司控制人的方法看似逻辑周延,实际确有重大缺陷。比如,某人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股权托管或其他方式实际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那么该人虽然实际是公司的控制人,但却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实际控制人。针对这一漏洞,有学者建议将实际控制人定义中的虽不是公司的股东限缩解释为虽不是公司控股股东”[1],以实现立法的的严谨。

[1] 李建伟:《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二、何谓控制权

如上所述,实际控制人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有权控制公司的行为,但何谓控制权,《公司法》并未做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可以参考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实际控制权的内涵和外延。

2019年及之前版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将控制定义为: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四条对控制权做了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

[2] 李建伟:《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由上可见,判断控制权有无,应当以表决权的行使为基本线索,辅之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因其他安排而形成的支配性影响力的审查判断。[3]以表决权作为控制权有无的判断标准,具有简明客观、容易证明的优点,但也有不能将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控制方式包括在内的缺点。比如,表决权可以通过信托、征集、一致行动等方式与股东分离,在这些情况下仅凭工商登记或章程记载是无法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以支配性的影响力作为控制权归属的判断基准,拥有足够的包容性,可以涵盖各种复杂的控制方式。但该判断基准也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实践操作较为困难。

[1] 刘崇理:《全国部分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论证及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工作经验交流会综述》。

三、涉及实际控制人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实际控制人不仅可以支配公司的行为,还对公司的资产有支配权,因此其很容易完成自我交易、通过公司合并等方式排除其他股东、出售公司控制权以谋求更高利润等。基于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法律理论认为应当对其权利予以规制,至少对其课以忠诚、勤勉、注意、信息披露等义务,以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然而目前仅《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时其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公允定价两项规制规则。因此在案件类型方面,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案件呈现出类型单一的特点,基本都集中在实际控制人利用支配地位从事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损害公司利益的领域。可以预见,随着《公司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进步,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一定会出现更多的类型。

在诉讼主体方面,实际控制人既有自然人也有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既有上市公司亦有非上市公司。

在控制方式方面,最常见的是通过夹层公司控制目标公司,其次则是股权代持。

在证据种类方面,如被控制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则证据多以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文件为主;如被控制的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证据类型更为多样化,通常包括工商内档、财务凭证、证人证言等。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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