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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经营者应如何选择企业类型?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吕潇逸

市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前,首先应考虑如何选择企业的类型,市场主体应充分考虑资金投入情况以及风险承担等问题。企业类型主要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该三者之间在组织形式、税收以及责任承担均存在很大区别。

一、公司

自公司概念提出至今,存在过多种责任制,最终确定公司为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分类

传统上,以股东责任为标准,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开程度不同,一般表现为:

1)股本是否拆分;

2)股权流动性不同;

3)公司规模大小相对不同;

4)运营特点和监管态度不同;

5)股东人数、设立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等差异。

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界限较不明显,对经营者的选择影响并不显著。

3、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组织形式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组织形式。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须注意以下问题:

1、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设立条件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类似公司股东,不受行为能力限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般不参与企业经营。而普通合伙人只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该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4、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在存续过程中,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以及合伙企业通过生产经营取得的财产均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均需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协议有约定的除外。

5、出资上原则与公司出资差异不大,但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

三、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可以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但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可以从事。

2、经营范围须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对外责任上,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以以厂、行、号、馆等命名,不可以使用企业、公司、社等字样。

四、形式差异

在了解不同企业基本形式后,市场主体可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适合的组织形式。

1、税收待遇

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于其组成成员的民事主体。因此,公司是具有单独纳税义务的。而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不需要单独纳税。

2、责任比较

公司对于股东而言,除一人公司特别的人格否认制度外,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即以认缴出资为限额。同理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人也具有同样的责任制度。但普通合伙人以及个体工商户,是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3、转让自由

公司股份是最容易流通的,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新入伙还是退伙,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设立与监督问题

个体工商户设立除前置许可外,材料十分简便。合伙企业还需有书面协议等,但也相对简便。而公司则无论设立还是变更均相对繁琐。同时,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是重点监督的对象。实践中,有些主体为了避免监督,宁愿选择合伙形式而非公司形式。

5、存续差异

公司在理论上是可以永久存续的,不会因个人人员的去留而终止或解散。但合伙则可能因合伙人的死亡终止。同时,股权在继承与转让上虽然有所限制,但相比合伙份额而言,仍是十分便利且操作空间较大。

综上,市场主体在选择企业类型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并结合经营计划以及风险责任等来确立适合的组织类型。

编辑 | 张    晗

版式 |  赵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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