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添加
联建官方微信

联建专业 | 公司法修订研析(三):二审稿主要修改方向及亮点(下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林小曼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二审稿”)。二审稿着重调整了公司设立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股东出资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职权、董事责任、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国有出资公司组织机构、强制注销方面的内容。笔者已另篇简要阐述了公司设立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股东出资责任,现本文着重就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职权、董监高责任、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国有出资公司组织机构、强制注销方面的修改进行介绍。

一、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

1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均进行了删减

二审稿删除了股东会职权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及“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与此相对,亦删除了董事会职权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与“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保证体例统一。这样就意味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及“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不再是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从此可以经由公司章程规定,将该两项职权交由公司适当的管理机关行使,公司的经营更为灵活。

2、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最低表决权标准

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股东会决议表决权是否需要达到最低标准作明确的规定。本次二审稿新增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条新规,是强调公司人和性的一条规则。在该条规定的限制下,曾经小股东亦可操纵公司的局面将一去不复返。此外,原先那些不参与公司经营及决策的股东,或许必须改变其做派,从此参与进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如此一来,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参与程度必然要增加,一方面公司可以在更多股东的智慧下获得更优的决策,另一方面股东也会对公司的情况有更深的了解,从而减少公司僵局的出现。

3新增审计委员会相关规定,且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可二选一

本次二审稿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述规定非强制性,允许公司按照章程、实际情况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也可以二选一。

实践中,监事会在公司治理机构中处于尴尬境地,未能真正发挥监督职能效用。本次二审稿新增审计委员会规定,力推通过加强审计起到监督治理作用。但笔者认为,二审稿对于审计委员会的制度设计不合理,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决策机构,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则董事会既要行使决策权又要行使监督权,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公司的监督机制可能再次沦为一纸空文。

4、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提案的召开、表决程序及禁止事项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提起临时提案的股东要求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次二审稿下调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该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促使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运营进一步明确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如临时提案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不得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新增以下事项规定不得以临时提案提出,目的规范公司管理治理程序,规范公司控制权:

(1)选举、解任董事、监事

(2)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3)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的事项。

二、扩大了董监高的责任

现行《公司法》仅在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监高在以下事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3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增了以下董监高须承担连带赔偿或赔偿责任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2)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3)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

(4)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

(5)董事、高管根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

(6)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七条);

(7)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二条)。

二审稿在强调、扩张公司董事责任时,同时也赋予了公司可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的权利。这对董事而言,该责任保险能有效化解因履职不当产生的风险,是任职期间强而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

本次二审稿新增了上市公司中对于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事项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并明确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第一百四十条);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如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不得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并及时处分,如转让上市公司的股份(第一百四十一条)。

以上规则强调了上市公司应当更为透明地经营,有利防止其徇私舞弊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国有出资公司组织机构

二审稿将现行《公司法》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修订为国有出资公司,并在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国有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扩大公司法适用的范围。

同时,在一百六十九条中确定国有出资公司的股东为国家,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代为出资,享有出资人权益,上述出资人也可以授权国资委等部门履行出资义务。

另在第一百七十条中新增国家出资公司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五、增加公司强制注销制度

二审稿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该条款赋予了公司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情况下对公司主体予以注销,减少了清算成本,同时保证了债权人能及时向公司原股东、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为解决“僵尸”企业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二审稿的修订是市场经济活动变化的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迫切需求。

囿于篇幅,本系列文章笔者仅对二审稿中主要修改方向和亮点进行了简要阐述。笔者将持续关注公司法修订动态,以期帮助读者更好更快掌握公司法修订的趋势和具体内容。

编辑 | 廖信凯

版式 | 赵怡婷

公众号:mp.weixin.qq.com/s

版权所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4046132号
电 话:(0755)83134506 传 真:(0755)8313414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楼(福田区委旁) 邮 编:518017 邮箱:lawlianj@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