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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律师参与行政机关普法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刘练

 笔者基于近几年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服务经验,认为律师除了参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法律服务事项之外,可以从积极参与行政机关普法工作的角度提升法律服务水平。行政普法工作主要涉及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普法及向社会大众(行政相对人)普法两个方面。在行政机关日常履职过程中,首先是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需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其后才能在履行行政职责或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普法或者执法教育,故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可以从对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普法及行政相对人普法两个方面入手,提升对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建议律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参与行政机关相关的普法工作:

1、建议行政机关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或者执法人员的行政法律法规执法学习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具体履行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职责范围内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是否熟悉,会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客观结果。服务律师可以建议行政机关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相关处室和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强在业务领域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另外,因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一环是行政程序合法,故对于日常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的人员,需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中程序性规定的学习。只有行政机关重视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的要求,才会增加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对律师讲课、法律顾问、专项服务等的法律需求。

2、建议行政机关加强相关履职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参与

在国务院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大环境下,人民群众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也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主要体现在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就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应诉时,需要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程序合法性问题进行举证证明和说明。服务律师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在日常案件应诉过程中,要求负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协助案件代理律师参与到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的准备过程中,且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只有参与了案件的应诉工作,工作人员在日常履职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才能对于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有更为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工作人员只有切实参与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程序,他们才能对律师法律服务的工作价值有深刻的了解,也会更乐于在其后的工作中积极要求律师参与相应的事务。

3、建议行政机关在日常履职过程中积极要求律师参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处理,让律师发挥日常工作中的普法作用

除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过程中委托律师参与,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对于日常行政履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要发挥顾问律师或者专项委托律师的咨询作用。特别是在处理信访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处罚等相关问题时,因该部分行政相对人容易对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不满,导致后续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比较大,故建议行政机关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如工作人员评估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可以先咨询律师意见,了解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大小,再决定如何采取下一步措施。

比如,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果无法完全满足申请人的全部请求,根据律师建议如何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有区别性的进行处理和答复,来最大限度的降低履职风险;或让律师判断是否需要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让申请人变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后再进行答复;或是在无法进一步沟通的情况下根据律师建议进行处理,让答复既能兼顾申请人的要求,又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定。比如,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于事实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在评估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时及时咨询律师,争取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修正或者补救,如果前期没有咨询律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则无法再进行补救,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会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

前述举例的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处罚是比较典型的高法律风险行政履职事项,日常工作中任何一项对外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存在相应的复议或诉讼风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让律师参与日常工作,律师可以利用代理的案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风险提示,让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感受到律师对于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有利于律师在行政机关日常法律服务过程中实现律师价值的多元化呈现。

本文首发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 | 闫维航、谭娇玲

版式 | 迪丽娜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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