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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你的房子,可能被租客偷偷卖掉

发布时间:2022-05-30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廖信凯

 这不是故事,故事都不敢这么编,这是笔者亲历的真实案例。

张明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赶来深圳,得知自己的房子已被租客卖掉时惊掉了下巴。

故事1

张明是70年代生人,90年代南下深圳的一批打工人,初中文化,只能进厂打工,拿着三五千的工资,租住在深圳布吉的南岭村,没想到这一干就是十几年。省吃俭用好不容易积攒了一些钱,想着要是有一个安身之所,也不枉这些年打工吃的苦,商品房是不敢想了,工厂做事也不稳定,即使首付筹齐了,月供也难顶,于是打算买个小产权,不管有证没证,终归是自己的房子。2009年的某个下午,张明找到了村委盖章,律师见证,一次性交了60万在南岭村买了一套两房一厅。前些年深圳产业转移“腾笼换鸟”,工厂也陆续搬迁了,张明索性把房子租出去,自己回安徽老家了。


  刘珍同样是尝遍生活的艰辛的70后,开过指甲店,做过小摊贩。这几年疫情生意惨淡,把多年积蓄也搭进去了,真可谓河里赚钱河里花,一分也不带回家。刘珍索性把小店关了成天搓虾子,租住在张明的小产权房子里,每个月微信给房东转1500块的租金。某天脑回路突然灵光一闪,这房东常年累月的不见个人影,我这住的时间长了大家都以为我是业主,索性来个假戏真作,对外谎称自己是业主要出售此房。赵弟得知后向刘珍交了30万定金,要求刘珍提供原始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刘珍于是伪造了一份与张明签的协议,找到原来的开发商关某,谎称协议书原件丢失,要来补办。关某说补办可以,但要先登报,刘珍于是花了500块登报申明协议遗失,开发商为其补办了合作建房协议。刘珍与赵弟来到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并由律师出具见证书,赵弟分几次向刘珍付清了剩余房款88万元,剩余2万作为保证金在交房时一并付了。

刘珍一想这个来钱快,一鱼三吃,如法炮制以120万元价格把房子又卖给林霞、陈海夫妇,当被要求交房时,刘珍谎称房子带租约,使用赃款每月固定以租金形式向林霞、陈海夫妇返还5000元,夫妇俩觉得这房子买得值,租金高还省心。

案发后,公安机关把刘珍抓获,因在孕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现实比电影还要精彩,取保期间刘珍又实施了诈骗,将房屋再次卖给了吕某,收取款项140万元。刘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数额巨大,成立合同诈骗罪,所得款项已挥霍一空,被判入狱十二年不提。

现在张明的房子里住着赵弟。

张明:“这是我的房子,请搬走。”

赵弟:“我花钱买过来的,为什么要搬?”

张明:“我没有卖房啊”

赵弟:“但我买了”

张明:“……”


  话题:小产权房交易流程缺乏监管,存在巨大漏洞!

小产权房交易,没有像商品房交易一环扣一环的链条,基本上还停留在靠人品撞运气的荒蛮时代,有时甚至就是半页纸的收据加上一把钥匙。不像商品房交易流程已十分成熟,如果你是业主,中介首先会让你打印不动产查询单,核实房屋抵押查封的情况。买家首付款也是进入资金监管账户,在未办理过户前卖家拿不到钱,银行贷款承诺函下来后,有了银行信用做背书,卖家等放贷即可,无须担心买家赖账。如此一来,形成了一个解除“业主担心过户拿不到钱,买家担心付款拿不到房”担忧的完美闭环,犯罪分子无从下嘴。

但是,商品房的买卖,也有被类似的情况存在。

请看故事2,也是笔者办理的真实案例:

故事2

胡图是潮州人,名字是笔者给他取的,一家人早年来深做生意赚了钱,买了复式大宅,潮州人喜欢一大家子住一起,四代同堂其乐融融。不料这些年走下坡路,加之生活琐事与二哥矛盾日深,于是跟老父亲提出来把房子卖掉。

胡图:“爸,这房子现在值个一千来万,不如卖掉分家各过各的”

胡父:“房产证是只写了我和你的名字,但别忘了你二哥当初也出了钱的”

胡图:“别提我二哥这个人了,这几年快把家里败光了,我有个同学很有料,说是可以帮我们卖个好价钱”

胡父:“怎么说?”

胡图;“他胆子大,路子野,开的车就百十来万,朋友圈里晒的都是直升机呢”

于是父子俩商量着把房子交给同学张罗先询价。

同学孙钱来了,围着房子上下转了一圈,说房子他先按1100万价格买下,以后能卖更高价格的话,多卖的钱大家分,于是先给了50万定金,再使用过桥资金150万赎楼,然后抵押给银行贷出900万付余款,孙钱要求先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父子想着反正是儿子同学,也没多想就同意了。孙钱仅用50万元就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又在胡图父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将房子以1300万元转手卖给钟梁。钟梁提出要看房,孙钱于是趁胡老父亲一人在家时带钟梁看房,并交代钟梁房子现在老家亲戚在住,老人家不会讲普通话(这一点骗子说的是真话,胡父只会潮汕话),所以看房时不用跟他们说话,看一下就走。于是,骗子利用这些漏洞瞒天过海,避开了资金监管和看房环节,在胡图一家人眼皮底下就把房子卖了。孙钱用所得赃款付给胡图父子400万,谎称是首付款,付过桥资金150万后,将尾款650万资金携款潜逃回老家。


  钟梁没有想到,房产证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房子却还在上上手业主手里,于是开始长达3年的漫长诉讼路。


  孙钱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罪名也是合同诈骗罪,被判十年零六个月。

 

话题:原业主被骗,是否导致后手合同无效?后手购房人被骗,构成善意取得该不该保护?此时对簿公堂,法官到底该保护谁?张明和赵弟,胡图父子和钟梁,谁比谁更无辜?

这让我想起了上海的连成贤臧树林排除妨害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赫法官曾撰文分析此案,题目为《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有权占有?善意取得?》。事实上笔者在代理此案时,对方律师也提供了连成贤案给我供参考,此案曾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

案情与故事1类似,侄儿子(李秦)伪造了叔叔(臧树林)的委托书,侄子把叔叔的房子卖给了谢伟忠,谢伟忠又将房屋卖给了连成贤,现在连成贤要求臧树林从自己房子里搬走。

上海一中院驳回连成贤要求排除妨害的理由是:“谢伟忠自始至终没有合法取得过系争房屋而客观上无法向连成贤履行交付系争房屋的义务,故连成贤应向谢伟忠主张因无法交付系争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连成贤虽然已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但在其从未从出售方谢伟忠处获得系争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其径行要求系争房屋实际占用人臧树林迁出,不应支持。”

实务界对此判决颇具争议,认为破坏了古老的善意取得制度,既然连成贤已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成为事实,那么臧树林已非房屋产权人,臧对房屋的占有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臧又拿什么抗辩连成贤的排除妨害呢?

这么说法院支持臧树林,肯定是基于另外一套价值判断。

不动产登记制度着眼于对登记簿上权利人的保护,基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善良风俗所必然产生的损害救济,亦同样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后手买受人连成贤无辜,原始权利人臧树林更无辜,舍前者而保护后者,是法律利益衡量后所作权宜决策。当然,连成贤案与张明、赵弟案更具相似性,与胡图案有着本质的区别,毕竟,胡图父子对于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是不糊涂的。

我也想引用巴斯夏说的话作为文章结束:仅看到眼前的结果(个案正义),而忽略了其背后更深远的影响;或许有时,对于一些当事人,我们只能说“My hands are tied”。

(注:本文故事1、2提及均为化名)

本文首发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 | 闫维航

版式 | 迪丽娜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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