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原告在审判阶段未申请法院采取锁定被告财产线索的保全措施。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担心后续被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工作和生活。
实践中,就算原告在审判程序未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仍然是可以对被告(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的。
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第103条对此做出了明确回应。
于2022年4月1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深圳地区的实践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无论当事人有无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都会依职权行使“五查”职能。
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和“鹰眼”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有价证券账户、股份等可以变现的财产线索,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便在后续执行变现。
除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保全和执行的章节规定外,全国各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出台了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或若干问题的文件。对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执行问题非常复杂,各级地方法院的规定与操作都存在步伐非常不一致的情况。
无论是原告(申请执行人)还是被告(被执行人),在面对司法强制执行时,想要追求更好的执行效果,需要学会借助强大外脑暨专业法律团队处理或应对。
愿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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