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添加
联建官方微信

联建说法 | 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及不予备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2-05-10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邓慧芬

 2021年8月底,中基协发布了【2021】第1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报了3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案例。

 在分享前述3则案例之前,我们先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准予备案、不准予备案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法律规定的是对整个业务活动过程的备案要求,不仅包含人员、产品,还包含具体运作过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并列举了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从事经常性、经营行的民间借贷活动;

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的基金;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基金业务相冲突的资产、股权或者收(受)益权;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将有多种创新型的金融衍生产品或形态进入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的争议范畴。

 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是概括式的规定,对于不予备案的范围是列举式的规定,这就给实践中的自由裁量与认定提供了空间。

 也意味着,【2021】第1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文件不可能是最后一份案例公示文件。

 言归正传。

 【2021】第1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一,确定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其与私募基金设立目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相较有明显差异,故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2021】第1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二,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未予以备案。原因是案例中的合伙企业未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而设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实质上并非私募基金,也未能予以备案。

 【2021】第1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因该案例员工跟投平台为合伙企业,且该合伙企业为某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高管专设的投资平台,为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以本单位名义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若本文所涉信息有侵权嫌疑,请及时联系本单位处理。

责任编辑 | 郭海虎

版式 | 迪丽娜孜

公众号链接:mp.weixin.qq.com/s/sSTzE_bZpxkIPtUdiHtpEg

版权所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4046132号
电 话:(0755)83134506 传 真:(0755)8313414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楼(福田区委旁) 邮 编:518017 邮箱:lawlianj@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