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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专业 | 更新梦难圆,业主维权为哪般?

发布时间:2022-05-09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陈荣明

 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制定,不仅需要严格遵循《深圳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申报指引(试行)》、《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等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而且还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范围内相关权利主体更新改造意愿诉求。近期,笔者接触到深圳WZ城市更新项目因更新单元规划方案调整导致多方皆输局面的案例,教训深刻,颇有启发。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区WZ村改造专项规划》于2007年经依法审批通过,位于项目东北角XH楼在该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内,该栋楼27户业主(非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村集体自建物业方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一直都在盼望早日改造乔迁新居,却于2021年1月被告知XH楼早在2013年,经WZ股份公司申请,被政府某主管部门调整出拆除重建范围,作为现状保留建筑。

XH楼27户业主认为,更新单元方案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他们作为调整后果的直接承担者,不仅对规划调整事项毫不知情,而且对规划调整公示内容、形式也存在疑义,以政府某主管部门为被告、WZ股份公司为第三人,于2021年5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某主管部门关于调整《深圳市某区WZ村改造专项规划》部分内容的行政行为无效。

政府某主管部门以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告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合法有据等为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本案中,原告对政府主管部门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关于批准深圳市某区某街道WZ村改造项目部分规划指标调整的通知》不服,请求确认政府某主管部门关于调整《深圳市某区WZ村改造专项规划》部分内容的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多方皆输

据笔者了解,当年WZ股份公司申请将XH楼调出拆除重建范围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当年WZ村更新改造项目批准的规划容积率只有3.0,而XH楼现状容积率就已经超过2.0,XH楼的更新改造不具备经济可行性;二是由于XH楼业主均为非本村WZ村民,居住地点相对独立,WZ村更新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公示信息XH楼业主根本没有关注到,WZ股份公司有机可乘。

在得知XH楼被调整出拆除重建范围后,XH楼业主通过投诉举报、信访请愿、行政诉讼等各种方式进行“维权”,引起市区领导和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虽然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但也阻止项目顺利实施拆迁施工、延缓了项目工作进程,从而导致了多输的局面:

首先是XH楼业主输了,他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结果却投诉举报无门、信访请愿无路、法律诉讼无用,最终没能成功阻止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尽管完全符合更新改造条件,但WZ村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完毕后,XH楼的拆除重建从此变得遥遥无期。

其次是WZ股份公司输了,项目规划容积率较低,按照更新改造规划实施的项目经济可行性本来就不是很好,如果没有XH楼业主“维权”事件,项目早就建成回迁销售完毕;结果项目延迟、成本增加,再加上房地产“黑铁时代”来临,市场行情遇冷,项目经济可行性更加难看。

再次是政府主管部门输了,虽然赢了行政诉讼,维护了政府行政的权威性合法性,但更新方案调整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没有反馈上来、拆除重建范围调整公示内容与形式明显存在不足,XH楼业主“维权”行为导致政府行政成本增加、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政府信誉信用受损,却是很难挽回来的。

最后是更新计划规划输了,XH楼本是WZ村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为一宗土地、同属一个规划单元、同是一个小区,理应同等对待、同样处理、同时纳入拆除重建范围、同享更新改造利益,但却被单独调出拆除重建范围,不仅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反而破坏了原有规划的完整性、宗地权属的独立性、小区居民的稳定和谐。

四、教训启示

城市更新改造,各方主体应当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原则,而不是有你无我、非你即我的零和博弈。WZ村更新改造项目,本来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结果却变成了多方皆输,教训深刻,启示良多。

首先是WZ股份公司,它是本次方案调整的始作俑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考虑XH楼业主重大切身合法利益,强行推动更新方案调整,实在有失公允和厚道。

其次是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方案调整审批缺乏严谨和科学态度,忽视XH楼业主意见,对WZ股份公司单方提交书面文件不作核实,公示内容和形式存在避重就轻、故意误导嫌疑。

再次是XH楼业主,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更新改造事项,应当密切关注每一步工作进展、每一个关键节点,数十名业主长在达十余年时间里,对规划方案调整这么重大事项竟然毫不知情,忽视权利的后果导致最终失去权利,XH楼业主们难辞其咎。

笔者以为,如果各方主体能够换位思考,充分考虑相对方的利益诉求和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协商,则完全有可能实现各方合作共赢:

XH楼业主发现更新方案调整之后,到WZ股份公司和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情况,依法依规提出自己合理诉求,争取得到WZ股份公司和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并与WZ股份公司协商一致,由WZ股份公司以原项目规划方案已经超过十年难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完善公共配套、增进社会和谐等为由,共同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再次调整规划,不仅需要将XH楼重新纳入拆除重建范围,而且需要按新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和准则》要求适当增加容积率,确保项目实施的经济可行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据新的形势条件下,对十年前审批尚未落地原有滞后规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核,适当做出规划方案调整,在不违背《深圳市城市规划和设计标准》强制性要求情况下,尽量满足申请人的合理诉求,既可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增加社会公共利益,又能够提高项目经济可行性满足权利主体利益诉求,还能够避免法律诉讼杜绝社会稳定隐患,彻底扭转本案从各方皆输到多方共赢的局面。

 

一个更新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引发众多业主持续各种方式维权,教训深刻、启示良多,不可不慎。

本文首发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 | 廖信凯
版式 | 迪丽娜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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