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添加
联建官方微信

封闭式管理小区业主遭窃 物业公司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0-12-21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admin

 号称是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时刻有保安巡逻,可家里仍遭小偷光顾,业主受到的财产损失由谁来负责?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业主被盗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作出了宣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两成责任。

案情经过:

2006年10月,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3幢住宅楼12个楼梯单元共175套房屋负责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物业公司除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外,还受委托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做好小区治安、消防工作,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门岗执勤、巡视、下半夜执勤室定时或不定时巡逻,对外来人员和租户进行登记,努力建成平安小区。2009年9月11日,小区业主刘先生家中被盗。由于公安部门一直未能破案,其遂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公司在发现刘先生家中被盗后,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破案,且刘先生家被盗当天保安人员24小时在岗,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刘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义务过程中存在很大漏洞:对小区北院破损铁栏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在保安巡视设置上存在问题,并由此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进入刘先生家中进行盗窃,致使刘先生的财产受损。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对刘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的份额以20%为宜。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罚决定。

专业点评:

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安保义务的产生,以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为前提。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责任性质上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一般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小区的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合同,属于我国合同分类中的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权限和范围提供服务,同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企业负有履行服务合同、管理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和维护公共区域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类型、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行为等方面综合判定。具体到本案,首先,要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安保设施设备;其次,需要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安保规章制度;最后,则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保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安保规章制度。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作到了上述3点,那么就表明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反之,则应当根据其具体的失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民事经济赔偿范围之内。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0-12-17

 

版权所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4046132号
电 话:(0755)83134506 传 真:(0755)8313414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0楼(福田区委旁) 邮 编:518017 邮箱:lawlianj@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