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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离婚冷静期实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谭娇玲

 离婚冷静期制度一经出台就引起广泛争议为什么要设立该制度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原因是由于近年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而之前协议离婚的程序过于简单存在大量草率离婚和冲动离婚的现象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离婚冷静期相当于设置一个缓冲机制给当事人冷静的时间避免冲动型离婚在美国和韩国等发达国家类似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在防止冲动离婚方面上确有效果

截至目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已实施一周年,效果几何?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自《民法典》实施之后2021年一季度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29.6万对,相较2020年四季度环比下降约72%,登记离婚率确有下降。与此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产生了溢出效应。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规定,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才可以申请发给离婚证,也就意味着申请离婚的夫妻最快也要31天才能拿到离婚证,对于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如:家暴、吸毒等的夫妻,31天确实是一段漫长难熬的时间,并且冷静期期间可能发生各种变化,万一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协议离婚这条道路就会堵死,最终还是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如上述存在特殊情况的夫妻索性从一开始就选择诉讼离婚,案件纷纷涌入法院,致使诉讼离婚数量显著增多,无疑给本就“不堪重负”的法院增加不小的案件压力,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离婚冷静期之所以不受待见,主要是因为目前《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过于粗糙,不够全面。一方面,只要是协议离婚,无论属于何种原因,一律都需经历冷静期才能申请正式离婚,“一刀切”的做法误伤了那些确已破裂的婚姻,导致实施僵化;另一方面,离婚冷静期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成为将来诉讼离婚的隐患。

增设甄别排除机制,改变一刀切”的做法

从《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仅仅是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这个制度,对于该制度如何具体适用,并未作更进一步的规定。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离婚咨询案例,因为男方长期对女方家暴,女方提出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再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后男方再度对女方施以家暴,女方忍无可忍,与男方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知要再等30天的冷静期届满之后才能申请发给离婚证,女方因深受家暴困扰,并且担心男方改变主意,所以急于结束婚姻。笔者了解女方的诉求之后,告知其由于《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对所有情形均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未对特殊情形,如:家暴、吸毒、二次以上的申请协议离婚等加以区别,因此,建议其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并尽量争取在诉前联调阶段与男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离婚,这是目前最快的方式。

如开篇所述,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因为实践中存在较多冲动型离婚,其实“冲动型离婚”的占比到底多少,并无严谨的数据证实,即便存在,笔者认为法律也不应该用一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全部离婚的人群。法律既不能沦为多数人的暴政,也不应放弃少数人的权益,应该尽可能兼顾各方权益,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规章,作出进一步的细化,甄别特殊情形,并予以排除,灵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助力离婚冷静期的实施

在上述案例中,女方除担心男方在冷静期改变离婚决定之外,还有一个更大的忧虑,就是男方私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女方可以去公证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固定下来,在诉前联调阶段,再将公证的财产协议纳入调解书,这种做法只是现有规定之下的权宜之计。由此可见,由于离婚冷静期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使得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

离婚冷静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协同实施,前述案例涉及到的是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该制度是指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生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债务纠纷问题。其实,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在诉讼离婚中早有探索,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发布的《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对离婚财产申报主体、适用情形、申报财产的范围、异议处理以及不如实申报的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笔者认为,婚姻登记部门不妨借鉴目前诉讼离婚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探索中的一些规定,特别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方面,防止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解决在冷静期内发生的某些债务纠纷问题。

编辑:谭娇玲

排版:迪丽娜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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