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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离职员工依据书面补偿协议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是否必须仲裁前置?

发布时间:2021-09-23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钟柳蓉

 

【案情简介】

200588日,卓某某入职深圳某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助理研究员岗位。20167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离职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卓某某与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77日正式解除,公司向卓某某支付补偿金共计395,620.80元,其中第一期款项230,000元应于20161231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65,620.80元以贴票报销的方式应于2017630日前付清。20174月份,公司分两笔向卓某某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关于第二期款项,卓某某已按公司要求开具了等额的发票并寄送给公司财务周某,周某也短信回复称已收到发票,但公司一直未付。卓某某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多次催告,被告仍拖延。

2019420日,卓某某委托律师向公司寄发律师函,要求公司收到律师函后5日内付清余款。2019424日,公司收到律师函,但仍不付款。卓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发生本案。

【立案:仲裁前置 OR 直接起诉?】

本案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离职补偿金纠纷,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补偿协议,现因款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按照一般情况,员工与用人单位的补偿金纠纷都是首先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时效只有1年,本案从补偿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期限届满之日(2017630日),到律师函送达公司之日(2019424日),早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虽然卓某某有过催款记录,但书面材料只有电子邮件记录和2019年寄发的律师函,如果公司否认邮件催款记录,仲裁机构也不认可该记录,那本案仍然存在时效风险。因此,如按劳动纠纷提起仲裁,本案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而败诉,卓某某的十几万补偿金可能就拿不回来了。

考虑到卓某某与公司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是否可能按合同纠纷直接起诉到法院呢?

经查询相关规定,发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条对此类问题有明确规定,即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虽然已经有规定,但却没有检索到相关判例,实践中能否按普通民事诉讼处理,小编对此还是有些忐忑。

为了减少诉累以及降低时效风险,小编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通过网上立案方式起诉。在立案申请过程中,法院第一次审批未予立案,认为本案属于劳动案件,要求先申请仲裁或补充仲裁不予受理的证明材料。但是小编仍坚持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条规定,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经与法院立案人员沟通,并将前述规定原文发到立案系统后,南山法院最终通过了立案审批,按照合同纠纷受理。

【案件结果】

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但依然经过了一审到二审,从201963日起诉到20201013日才二审结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果然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卓某某的诉讼请求,但是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民事纠纷3年的时效。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时效,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卓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卓某某经济补偿金余款165,620.80元及利息。

【小结】

本案最大的风险就是时效问题,也可以说是案件的定性问题。案件如果被认定为劳动纠纷,那就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败诉的可能性更大;被认定为普通的民事纠纷,那就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无需担心时效问题。好在此类情形与一般的劳动纠纷还是有所区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条也对此类案件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无需走仲裁程序。也正因此,本案才能争取适用民事诉讼3年的时效,避免因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而败诉。

202111日起施行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规定的表述有所区别,新的解释是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并没有明确离职补偿金或赔偿金协议是否属于该范畴。但是目前为止,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仍然有效,如遇本案类似情形仍可适用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的规定进行维权。

不过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建议已经和用人单位签署离职补偿协议的员工尽早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超过时效给自己的维权之路造成不可逾越的障碍。

附案号:

2019)粤0305民初14922

2019)粤03民终28906

编辑:朱娅

版式:迪丽娜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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