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民法典》以来,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其中备受瞩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新规》”)在短时间内经历了两次修改,最终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改的重点条文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将原来的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修正后的《民间借贷新规》一经发布,众多法律人士,甚至不少官方媒体纷纷撰文解说,并冠以诸如“《民法典》施行以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的标题。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正确,曲解了上述条文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之所以会产生上述误读,可能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次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上月,即2020年7月的LPR(1年期)是3.85%,于是不少人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机械地将2020年7月的LPR(1年期)乘以4,进而得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15.4%”的错误结论。
1.那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内容,不妨将利息计算时间分成两段,即合同成立时(2020年8月20日之前)至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
第一个时间段:合同成立时(2020年8月20日之前)至2020年8月19日,这个时间段的利率计算标准可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991年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废止)。
第二个时间段: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该利率保护标准又是什么?综合二十五条和三十一条来看,笔者认为该利率保护标准应当是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因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随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LPR(1年期)而浮动,并非一成不变,起诉时间不同,利率的上限则可能不同。
举例来说,2019年10月1日,出借人甲向借款人乙转账100万元,当日签订了借贷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借款按年利率24%计息,到期之日乙偿还本金和利息,甲如约向乙转账100万元,乙到期之后未依约偿还本金和利息。甲于2020年11月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偿还本金100万元及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根据《民间借贷新规》,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未超过当时“两线三区”的规定,那么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按照甲起诉的时间,即2020年11月1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6%)的四倍计算,为年利率15.4%。
经过两次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完善许多,但或多或少还是存在瑕疵,以三十一条“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举例说明,关于利率保护标准的规定可参考第二十五条,即双方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注意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合同成立时”,若仅仅从文字上理解“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这句话,则可能出现矛盾,即如果借贷合同早于2019年8月20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每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无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参照,那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这个期间的利率难以确定。
通读《民间借贷新规》全文,在规定利率保护标准方面上,都提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说法,那到底是合同成立时还是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笔者认为对二十五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综合全文来看,《民间借贷新规》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应当是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近期的裁判文书,也印证了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