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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改住”引发产权之痛

发布时间:2010-06-07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admin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6月5日

 “可住可办公”、“宜商宜住”、“小面积低总价”… … 现在,类似的地产广告随处可见。然而,面对这些诱人的广告,投资者却应该谨慎出手,看清产权的期限,以免陷入纠纷。孟先生和妻子梅女士就被这样一件烦心事纠缠了很久。

2006年夏,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个楼盘因为紧邻著名的虎丘风景区和虎丘婚妙产业基地,开发商又承诺了完善的商业配套,销售异常火爆。经营婚妙礼服生意的孟先生和妻子也很快被这家楼盘广告吸引住了。几乎没有经过什么考虑,他们就买下了一套三室两厅100平米左右的房子。

2008年6月,孟先生和梅女士盼来了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人捧着“两证”爱不释手。可是梅女士突然发现,他们手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终止日期是“2044年1月17日”。商品房的产权一般都是70年,而自己的商品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怎么才40年?夫妻霎时蒙了。

他们找到开发商,开发商给了一个无法让他们接受的解释。原来这个小区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2007年,开发商通过补办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这块土地用途相应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及其他商服用地或商业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保持70年不变,其他商服用地入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调整为40年。而孟先生和梅女士所购的第31号楼正好是小区里的商业楼,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也被调整为40年。

而面对这样的解释,孟先生和梅女士感到无比愤怒——这样重要的情况,自己在购房时却一无所知。面对两年来苏州楼价的大幅攀升,是退房还是要求赔偿,两人陷入了矛盾之中。陷入矛盾之中的还有另外几十户有着同样遭遇的购房者。相同的困境让他们拧成一股蝇,团结起来,开始与开发商展开了长达一年多的谈判。2009年下半年,由于开发商始终没有作出任何让步,孟先生等人最终决定退房,并陆续起诉法院。

近日,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没有法律依据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或行为,但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显而易见存在一定瑕疵。另外,考虑到苏州房价在两年之中的大幅攀升,此时退房对双方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法院经过多次的协调,最终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和撤诉意向据悉,购房者已陆续从开发商处获得了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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