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5月25日
本报乌鲁木齐5月24日电(记者:王书林,通讯员:张雍、赵小雅)因售“楼花”引起新疆首例非法经营房产案,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昨日送达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新疆欣海鑫房地产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新疆星云房地产公司罚金200万元。并依法追究两被告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为新疆新平房地产公司和星云房地产公司办理了乌鲁木齐市河北路新鑫花园建设用地手续,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至2006年12月。在批准书有效期内,星云房地产公司与新平房地产公司建设了新鑫花园1至4号楼,剩余土地未开发建设。2007年1月,星云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有效届满,该公司申请办理新鑫花园5、6号楼出让用地手续,未能办妥。
2007年7月,被告人郑程英代表欣海鑫房地产公司,与星云房地产公司的周新桥签订《联建协议》,约定两公司联建新鑫花园5、6号楼。联建项目在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两公司均委托被告人林涛,大张旗鼓地开始了销售活动。被告单位欣海鑫房地产公司非常销售105套,得房款9908509.6元;被告单位星云房地产公司非法销售8套,得房款728930元。
2007年9月,欣海鑫房地产公司与乌鲁木齐和诚信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和诚信实业公司股权连同资产转让给欣海鑫房地产公司。欣海鑫房地产公司用新鑫花园5、6号楼预售款,支付给和诚信实业公司530万元转让费,原公司股东变更为郑程英及其它二人。
被告单位欣海鑫房地产公司、星云房地产公司违法联建的新鑫花园5、6号楼,以及被告单位欣海鑫房地产公司违法开发建设的欣海大厦,因违法建设被勒令停工,无法向被害人交付房产。
新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欣海鑫房地产公司、星云房地产公司伙同被告人林涛、非法建设并销售商品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林涛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程英、周新桥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程英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存在,指挥罪名成立。
[法官说法]
就售“楼花”引起的此起非法经营房产案、记者采访了新市区法院院长石祖民。
石祖民说,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断膨胀,导致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囤地炒“楼花”,以此牟取暴得。被告单位欣海鑫房地产公司、星云房地产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法手续,擅自伙同被告人出售住宅楼,致使217名购房者陷入了困境。这起案件涉案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房地产公司边干工程、边办手续、边售“楼花”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此案以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在新疆尚属首例,给房地产开发商敲响了警钟。购房者因此受到损失,教训惨痛;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