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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粤港澳法律服务行业合作发展的现状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1-01-19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张晗

 前言:

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大战略步骤,是未来10年中国经济的重要推动力。其中,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一方面,法律服务本身是专业服务,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法律专业服务也是金融、现代物流、资讯服务、网络服务等其他专业服务重要和必要的辅助与保障。

一、粤港澳地区法律服务行业合作发展现状

(一)粤港澳地区法治环境现状

法律服务水平的高低与当地的法治环境息息相关,粤港澳地区法治营商环境整体建设水平先进,法律服务环境良好,在全国乃至世界名列前茅。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中国香港排名第3、中国大陆排名第31。在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21世纪经济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中国29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营商环境报告》中,湾区内地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的营商环境分别排名第4、第1、第15、第22、第37、第18、第36、第43、第127名,均位于全国前列。

 

(二)粤港澳地区法律服务行业合作发展现状

粤港澳大湾区,意在密切内地与港澳交流合作,进一步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内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所以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合作的程度,决定了大湾区法律服务水平的高度。本文分别从律师、仲裁、调解及其他法律服务方面对合作现状进行介绍。

1.律师业合作现状

  (1)建立粤、港、澳联营律师所。早在2014年广东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了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区域内试行合伙联营的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8月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已有12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有79名港澳律师在这4市执业。但上述办法规定,联营组织的港澳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允许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2004年司法部颁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允许港澳籍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放开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允许香港大律师/澳门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2014年12月,《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澳门服务提供者从事涉及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具体可从事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136号)执行。为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2020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再次降低港澳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格的门槛,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加入内地律所或者联营所,成为合伙人,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3)加大律师、律所以及行业间组织的合作。数据显示,73.1%的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有合作的经历,在26家珠三角律师事务所中,有25家与香港律所有过接触,比例达到了96.2%。2014年11月,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与澳门力图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律师培训、市场推广和共同办案。2016年4月,深圳市律师协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签署合作协议及聘任法律顾问的协议,加强合作交流。

2.仲裁业合作现状

  (1)允许港澳人士多角色参与到国际商事仲裁业务。这一合作方式主要在广东自贸区内进行,其中尤以深港澳合作表现突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协议》《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等相关规定,港澳人士可以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理事、仲裁员,担任代理人、调解员,可以选定香港为仲裁地。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横琴)均有港澳台及外籍专家。

  (2)加强粤港澳仲裁机构间的合作交流。2006年9月19日,“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分别与“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和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以提升澳门的仲裁员或调解员的素质水平。2009年10月15日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及广州仲裁委员会签署了合作协议,促进彼此之间的联系。2014年9月24日,深圳仲裁委员会、香港和解中心、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在深圳签署《深圳仲裁委员会、香港和解中心、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搭建“深港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平台”、建立联络、合作、交流机制。2018年9月3日,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实现各仲裁机构规则贯通、仲裁员名册共享、仲裁制度宣传资源的互补,对接内地、香港、澳门三种不同的仲裁审理模式。

3.调解业合作现状

  (1)聘任港澳人士担任调解员,提高港澳积极性与平台公信力。2014年深圳前海法院设立了深港商事调解中心,开展与香港专业调解机构的合作。在深圳前海,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以及前海法院深港商事调解中心都聘请了香港人士担任调解员。

  (2)组建调解组织,共创调解中心。2013年12月,深圳前海创立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1],联盟以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为平台,联合深圳和粤港澳地区12家主要的商事调解机构共同创立。联盟的宗旨是整合大湾区内所有的商事调解法律服务资源,加强交流合作,提升商事调解法律服务水平。联盟于2019年推出了调解服务发展的《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争议解决规则》。2015年4月, “珠港澳商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 在珠海成立[2],其主要功能是协调成员各方,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针对自贸区商事主体对纠纷解决的不同需求,为当事人提供跨法域的调解、咨询、推介等法律专业服务。2015年12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共同设立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为两地提供一个快捷有效的解决跨境商业争议平台。在此机制下,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会转介国内仲裁机构发出仲裁裁决,令这份裁决得以在中国境内以及所有150多个纽约公约同盟国或地方执行。2018年3月,第一家专业的商事调解机构在珠海横琴成立——横琴新区国仲民商事调解中心。[3]

  (3)法院牵头,建立诉调联动机制。以自贸区法院发展为例,前海法院与香港和解中心、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深圳国际仲裁院等47家域内外仲裁、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成立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打造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制定《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明确6类纠纷的调解指引和22类案件要素表,实行“类案类调”,制定《特邀调解员(组织)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特邀调解组织长期派驻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机制。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保障新路径,与广州南沙法院、深圳前海法院共同探索自贸区法院港澳特邀调解员资源共享和调解互认,构建互利合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并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签署《建立诉讼与调解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构建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

4.其他法律服务合作情况

  (1)公证业务。发展和完善了内地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制度。建立了内地与澳门公证人资格互认。2018年9月25日,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横琴公证服务窗口在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挂牌,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满足澳门同胞办理涉及两地公证的业务需求。横琴公证处与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签署《司法辅助事务协作框架协议》,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法律查明业务。深圳前海成立了第三方法律查明平台蓝海现代法律服务中心,作为中国内地首家境外法律查明机构,通过深港合作建立了域外法律查明机制。2016年4月2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签署《法律合作意向协议》加强两地法律制度系统的信息交流,必要时协助查找有关法律文件。

  (3)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合作。通过在港澳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进行交流与沟通。

  (4)官方合作方面。2019年9月香港律政司联同广东省司法厅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在香港举行首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加强粤港澳三地的法律交流和协作,共同推动大湾区法律建设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同年9月,香港律政司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了一份关于大湾区法律交流与互鉴的框架安排。

二、对粤港澳地区法律服务行业合作现状的点评

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实力雄厚、创新要素集聚,为法律服务行业开拓良好局面。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行业的合作是全方面、立体式的,相较内地其他省市已实现长足发展。但粤港澳大湾区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三种不同的文化环境的结合体,大湾区的法律建设仍然面临着巨大、复杂的矛盾。

第一,在“一国两制”背景下,粤港澳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域,流通三种货币,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生产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良好局面尚未形成。而且法律行政制度,经济自由度,市场开放度,营商便利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小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临(世界上)其他湾区所没有的制度和体制机制难题。

第二,大湾区十一地身份级别悬殊、立法权限存在明显差异,使得地区间平等合作、资源共享存在现实障碍,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能够参与的范围和程度非常有限,使其难以承担参加大湾区法治建设的重任。[4]

第三,三地的法治建设水平同市场成熟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广东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虽然较国内其他地方更为发达,但就大湾区整体而言,一体化的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地区间的壁垒还广泛存在,行政区划的分割、经济区与行政区的区分是制约区域合作的最大障碍之一,限制了区域内要素的自由流动,扭曲要素价格,破坏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对粤港澳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建议

粤港澳大湾区复杂的法治环境、制度规则,给该区域内法律人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粤港澳地区的法律服务行业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法律人士可以有更大的作为;另一方面,众多的领域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辅助与保障。

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除了可以为国家顶层设计、立法工作建言献策外;面对既有的法治条件,仍可以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所建树、有所作为。

一是建议整合现有法律服务资源,在纷繁复杂的各种组织、论坛、平台中,集中力量打造高品质、品牌化的行业间、行业内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产学研交流合作与互动,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建设常设机构,探索轮席制合作模式,助力粤港澳三地九市整体法律服务高水平标准化协同发展。

二是建议粤港澳法律服务机构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参与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参与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等领域公益诉讼,为公益诉讼提供诉讼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极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投资发展提供专业法律服务。[6]

三是建议推进设立粤港澳联营律师所、吸纳一批优秀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资格的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加强两岸三地律师业交流合作。推动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执业机构,与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联盟,加入国际知名律师协会或者律师协会联盟,打造一批高端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的品牌律师事务所。推动设立粤港澳律师联盟、加强行业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商务部门、商会和相关行业协会沟通,为涉外律师事务所与涉外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把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境内外会展和商贸洽谈会重点内容予以推荐。

四、结语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在这片黄金热土上从来不缺少创新基因。这样的创新基因使得法律服务行业蓬勃发展、日新月异,也对我们认识和梳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尽可能多的搜集和整理相关资料,梳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行业整体现状,以期给想要进入或者正在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一些参考和建议。

 

[1]其中,来自香港的调解机构有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和解中心、英国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等7家机构。调解联盟主席分别由粤港澳地区的有关人士轮流担任。

[2]该调解中心由珠海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学会、博信法律专业调解中心(香港)、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澳门)等六方共同发起设立。

[3]该调解中心由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新区金融行业协会、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共同发起成立。

[4]身份级别上,香港、澳门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是独立的关税区,具有一定的对外缔约权,广州市是省会城市,是副省级城市;深圳市是计划单列市,享有副省级城市的行政地位;深圳市和珠海市还是经济特区,享有经济特区的权限;而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等六个城市则是一般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上,在大湾区内实际上存在着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和普通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巨大差异,特别是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相比,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立法权限非常小。

[5] 香港、澳门特区,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港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

 

编辑:郭海虎

版式: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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