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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 劳动者作为一审被告,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律师费?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 作者:林小曼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中,劳动者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最高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5000元律师费。但是劳动者想要获得该政策支持,亦有一些限制。比如,劳动者的请求获得支持、劳动者提出律师费主张程序合法等。笔者在自己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就出现了因程序问题而驳回劳动者主张律师费请求的情况。

一、案情概况

 

二、法律分析

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1、劳动者未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可否在一审阶段提起反诉主张律师费?

2、劳动者作为一审被告,可否以答辩方式主张律师费?

3、劳动者在二审阶段增加诉讼请求主张律师费,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逐一分析如下:

(一)劳动者未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可否在一审阶段提起反诉主张律师费?

我国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即是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没有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简要的说即是“不告不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赋予了被告提起反诉的权利,即作为被告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的权利。但劳动争议是较为特殊的民事案件类型,依据《劳动法》第79条之规定,劳动者须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视为其自身怠于行使公力救济的权利、同意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故而其作为一审被告,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提起反诉。

(二)劳动者作为一审被告,可否以答辩方式主张律师费?

如前所述,劳动者作为一审被告,无法按照法律规定提起反诉。如劳动者以答辩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律师费,因答辩在本质上属于抗辩意见,而非独立的诉讼请求,故而按照“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不能将该主张纳入审理的范围,即劳动者作为一审被告,以答辩方式主张律师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认定。

(三)劳动者在二审阶段增加诉讼请求主张律师费,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劳动者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曾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向用人单位主张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2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意即我国的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审理范围仅为一审判决是否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如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将不予处理。因此,如未获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在二审程序中增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处理。

三、本案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未准许劳动者提出反诉,亦未审理其以答辩方式提出的律师费主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上述处理结果妥当,同时亦未准许劳动者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

四、结论及建议

尽管深圳市给予了劳动者获取法律服务支持的优惠,但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想获得该支持,应当必须在劳动仲裁阶段聘请律师,或主动提出一审诉讼时聘请律师。

   

编辑:夏敏

版式: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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